銀行收緊按揭,以及向業主Call Loan(要求提早還款)情況近日再受關注,負面影響陸續浮現。有部分選擇建築期付款的新盤買家,因銀行收緊按揭,估價不足,借不到預期的金額,失去預算,最終需要撻訂離場。近日洪水橋新盤更據報有撻訂買家被發展商追收差價,以至期間的利息支出。對於追收差價欠款的期限,有律師向《星島頭條》指出,根據香港法例,期限為6年,若演變成訴訟,甚至可歷時長達18年。不過,當中也有爭議空間,因為撻訂買家可質疑發展商低價重售單位,並聘請測量師估價,再交法庭定奪。
何謂「追差價」?
「追差價」是指一個樓宇買賣交易中,買方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放棄完成交易,而賣方減價重售單位後,向原先的買方追收差價。舉例一名買家以1,000萬元購入單位,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決定終止交易,其後賣方以800萬元重新售出單位,再向原先買家追收200萬元(1,000萬減800萬元)的差額。
簽署「必買必賣」後有不同
一般來說,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放棄交易,只會被沒收訂金(俗稱撻細訂),二手樓交易更要賠償雙方經紀佣金。至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14日後,再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當中會包含「必買必賣」條款,此時買家放棄交易,除了會被沒收細訂,合約亦訂明要賠償賣方重售後的差價及相關損失。
早前洪水橋新盤據報有撻訂買家收到發展商律師信,要求在收信後14日內繳付單位重售後的差價,並要支付由購入單位至重售單位成交日期內所有利息支出、管理費支出,以及重售物業涉及的3%經紀佣金、0.2%律師費和終止交易處理律師文件費6,000元。
民事欠債追討期限為6年
對於追收差價欠款的期限,梁永鏗律師向《星島頭條》表示,根據《時效條例》,民事欠債的追討期限為6年,「你6年零1天才追,法院就不受理了,已經過了時效條例」。
不過,他指追收差價的金額往往有爭議空間,需要由法庭定奪。雖然現時樓價下跌,發展商減價重售單位,但被追討差價的原業主,也可以質疑賣方「監平監賤」出售單位,可以自行聘請測量師,評估物業市價,「因為市價是有參考的,就是附近樓價多少?樓上樓下樓價多少?法官要看測量師的專家報告寫甚麼,法官再定奪那個金額」。
以二手樓成交為例,若業主以超低價重售單位,甚至以「象徵式一元」出售單位給關聯人士,撻訂買家莫非要支付超巨額差價?相同地,他可以找測量師作估價,因此上述例子,梁永鏗相信「不可能發生的!」
連判令執行期 最長歷時18年
然而,一旦撻訂買家敗訴,即賣方勝訴的話,他會得到法庭命令去追討欠款,執行期長達12年。若在《時效條例》規定的6年期限前,「譬如你在5年11個月追討,入稟法院,(假設)一年後贏了官司,你就拿了一個(法庭)命令可以執行,Enforce(執行)一個Judgment(判令)」,該命令的執行期可長達12年,因此最長時間可以歷時18年之久。
至於執行的內容,包括可要求欠債人提供過往帳目、銀行結單、入息及生意報表等,「又或者最盡就是要破產,這個都是執行命令的一種。」梁永鏗續說,若買賣合約早已訂明一個固定的賠償金額,而欠債者對追收金額沒有爭拗的話,也可以在沒有法庭判令之下,直接申請欠債人破產。
公司名義買樓 理論上可避債
另有指以公司名義入市買樓的話,只要將公司結業,便可避免追收差價?梁永鏗指,這個做法是可行的,但對於以「空殼公司」買樓,個別地產商可能會要求額外的擔保,「如果根本上已經是空殼公司了,連那間店舖都倒閉了,人去留空了,那你還追那間公司,其實真的沒甚麼意思。」
買家一走了之 在海外也有影響
對於有撻訂買家被發展商追收差價及利息等支出,傳涉及金額達200萬元,有網民打趣建議撻訂買家,直接移民一走了之,此舉又是否可行?梁永鏗指,若果欠債人一走了之到外國,即使找不到他,也會照樣在香港法庭被入稟申請破產。他指出,以現時銀行體系已發展至全球性,若在香港被申請破產,再在海外申請銀行帳戶,甚至從香港銀行轉帳到海外,或有一定影響。
另外,若欠債人已被成功入稟破產,正在進行的移民申請有機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