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前於將軍澳Donki內偷竊的34歲建築工程師涉向到場調查的警員施襲,早前承認3項偷竊罪,今就襲警控罪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報稱遇襲的警長供稱被告不配合調查,在制服被告期間造成右手大拇指受傷。被告自辯稱調查期間沒有逃跑,在制服過程中亦無反抗。暫委裁判官林靜珩指警長連甚麼階段造成傷勢都不清楚,因此判決被告襲擊罪名不成立,將兩盜竊案押後至9月13日判刑,以待取感化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候懲。
警長供稱遭被告大力拉扯手腕後大拇指傷
將軍澳軍裝巡邏小隊警長3404供稱6月26日上午8時許接獲Donki員工報案,得知疑早前於Donki內盜竊的被告於店內再次出現。到達案發地後警長向被告作出調查,惟被告不配合並雙手交叉翹起放心口前。在調查期間被告突然向店內方向走開,警長遂用右手捉住他的左上臂以防他逃跑,被告隨後用其右手拉扯警長的右手手腕,企圖令警長鬆開緊捉他的手。警長稱被告的力度十分大,遂將他放倒在地上並用手銬將其制服。警長指制服期間被告不斷掙扎,在制服後發現自己右手大拇指受傷,遂前往將軍澳醫院處理傷口。
被告稱遭警長觸及傷患痛楚才拉扯對方手腕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盤問警長3404稱自己被放倒在地上後沒有反抗,惟警長用膝蓋挫他背部約5下。盤問過程中,被告一度情緒激動:「我唔告你濫用私刑都偷笑啦,我都未去驗傷,你隻手指少少傷就去驗傷?」警長於庭上承認有用膝蓋跪實被告以將其制服。被告亦於庭上解釋其左手曾經斷裂,做過數次手術,案發當時警長捉近手術的位置,感覺到疼痛,曾3度向警長提出鬆手要求無果才拉扯警長右手手腕。被告亦稱警長的傷勢在手指公位置,惟被告案發時捉緊的是警長的手腕。警長解釋有機會在制服被告的期間受傷,因未進行拘捕行動前沒有任何傷勢,惟制服被告後發現右手大拇指受傷。
自辯稱整個過程無逃跑無反抗
被告中段陳詞指自己沒有主動襲擊警長,而且警長的傷勢與被告拉扯警長的位置有段距離,惟暫委裁判官林靜珩裁定被告襲擊警員的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自辯時稱自己在調查的過程中沒有嘗試逃跑,被警長制服的過程中亦沒有反抗,惟控方質疑被告在案發時似乎與警長鬥力,企圖令警長鬆開他。被告承認當時有用力,惟認為力度不大。
官:警長不知何時造成傷勢
林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認為被告因警長捉到舊患感疼痛才發生本案事件,因此保留被告犯案意圖;另林官考慮受傷警長的證供指連甚麼階段造成傷勢都不太清楚,因此判決被告襲擊罪名不成立。
被告承認3項盜竊罪
被告李建鴻,報稱建築工程師,共被控3項盜竊及1項襲警罪。首項盜竊罪發生於2024年6月16日,案情指被告在將軍澳廣場AEON百貨公司偷取總值約3,052元的女裝衣物。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表示:「明白,啲衫我都第一次偷,俾次機會啦,我都係一時貪心,打算偷嚟俾屋企人着。」。蘇官就此罪判被告罰款3,000元。
第2及3項盜竊罪發生於將軍澳Monterey Place的零售店驚安之殿堂(DON DON DONKI),被告承認分別於同月16日偷取總值579.5元的雨傘、玩具車、遊戲卡牌,並於同月22日在同一商店偷取價值118.9元的玩具模型。林官向被告發出共698.4元的賠償令,將案件押後至9月14日判刑,以待取感化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候懲。被告另被控於同月26日在警員接報到該DONKI店調查上述兩宗盜竊案時襲警,被告否認襲警罪。
案件編號:KTCC1264/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