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詩凝美容」於2022年11月涉為顧客注射肉毒桿菌毒素,導致2名顧客及後出現心跳加速、眼矇等副作用,美容師被指與女董事張敏有協議,故意不去確認張敏無牌為客人打「瘦面針」一事。美容師因而被控兩項無牌行醫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她其中一罪成立,暫時收監以待索取背景報告,9月19日判刑。

被告為38歲的劉璐,報稱美容師,被控兩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劉璐今沒法律代表。

被告明知女董事並非醫生符「故意漠視」元素

林官裁決時指,10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明確,被告也沒挑戰他們的證供,因此法庭接納證供;而本案爭議點是控方是否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璐與張敏有共識讓​張在無牌的情況下為客人注射「瘦面針」,以及劉璐提出的證供是否足以讓她脫罪。

林官指,對劉璐的誠信不存疑,她的證供與控方證人證供沒抵觸,因此接納其證供;但劉璐只說明自己的認知、只稱是誤信張敏有針牌、卻從沒以為張敏是註冊醫生,在這情況下,即使劉璐在說真話、她真的以為張敏合資格為客人打瘦面針,也不能助自己脫罪,原因是控罪提及,任何人在未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進行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對他人進行醫療治療並導致受傷,即屬違法;而劉璐自稱誤信張敏持有相關針牌的說法,不影響她對「張敏不是醫生」這點的認知,只能說明劉璐對香港法律認知不足。

林官指,劉璐在案發時明知張敏不是條例下的註冊醫生,這點滿足到控罪元素中的「故意漠視」;她也沒有任何行動確認張敏是否醫生,因她本身就知對方不是醫生;這些情況對於兩人的協議共識有相關重要性。

被告身處首罪現場可推斷與女董事有打針共識

對於劉璐面對的首項控罪,林官稱劉璐事發時身處房間內,親眼見到張敏為錢青青做面部檢查及打瘦面針,這可推斷劉璐及張敏至少在自進入該房間起就有共識去讓張敏在無牌的情況下為錢青青打針,最終造成人身傷害;即使法庭接納劉璐因張敏的說話及掛在美容院牆上的證書而誤信張敏有針牌,但這改變不到她知道張敏不是醫生的事實,只顯示這是她對法律認知不足的延伸,因此裁定劉璐首項控罪成立。

而另一項與仇麗麗有關的控罪則有明顯分別,林官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劉璐及張敏有共識去讓張敏無牌為仇麗麗打瘦面針;仇麗麗的證供指,她起初是到美容院接受眉毛美容,在到達現場後才產生打瘦面針的主意,而且她在打針前主要是和張敏談話,打針時劉璐也不在房間內,劉可能不知道仇麗麗接受這注射程序。林官稱,即使劉璐有因仇麗麗打針而收到200元佣金,但也證明不到她與張敏有協議,因此裁定劉璐此控罪不成立。

求情稱以為女董事有針牌就可為人打針

劉璐求情時指,她確實不知道張敏是無牌行醫,以為她有「針牌」就可為人注射瘦面針。她呈上義工幹事為她寫的求情信及她的義工獎狀,證明自己平時也有做義工,不會為了一點利益而陷害朋友。她說在新冠疫情之後找到一份工作是很不容易的事,希望法庭公平地裁決。

林官稱,與張敏相比,劉璐的罪責較輕、參與程度有限,但本案案情嚴重,2名客人面對程度不低的人身傷害,加上劉璐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減刑理由,因此監禁會是合適選擇。林官於是下令在為劉璐索取背景報告後判刑。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7日及11月10日,在油麻地上海街28號恆邦商業中心305至306室詩凝美容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對錢青青及仇麗麗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錢及仇受傷。劉璐被裁定首項與錢青青有關的罪名成立,第二項與仇麗麗有關的罪名不成立。

控方呈文件證女董事非註冊醫生

案件原定8月裁決,林官因發現控方未就張敏「無牌行醫」一事完成舉證,遂主動將案件押後至今日,讓控方重開案情,並呈交香港醫務委員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5條發出的證書,以證明「張敏在案發時是否註冊醫生」。控方今呈上證書,證明「張敏在案發時不是註冊醫生」。

同案被告張敏2024年3月承認3項無牌行醫罪,被判監禁4個月。

案件編號:KCCC3135/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