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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警員涉嫌於2020年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毒行動中,襲擊露宿者、破壞其財物及誣衊藏毒等。8警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妨礙司法公正等10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今裁定其中6人所涉5項罪名成立;餘下兩人罪脫。案件押後至10月8日作求情,各被告獲保釋候判,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本案8名被告依次為30歲郭展昇、29歲韓廷光、29歲梁飛鵬、29歲龐雋詩、44歲林華嘉、25歲莫志成、25歲尹栢詩、27歲陳守業,8人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張官今裁定郭展昇及韓廷光罪脫。

尹栢詩(左)和陳守業。王仁昌攝
尹栢詩(左)和陳守業。王仁昌攝
林華嘉(左)罪成。
林華嘉(左)罪成。
梁飛鵬。
梁飛鵬。
莫志成(穿西裝戴白口罩)
莫志成(穿西裝戴白口罩)
被告郭展昇(戴太陽鏡者)。
被告郭展昇(戴太陽鏡者)。
韓廷光(西裝)。
韓廷光(西裝)。
龐雋詩。
龐雋詩。

襲擊案事主證供不可信

郭展昇與梁飛鵬、陳守業同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3人襲擊露宿者阮文山。張官在判詞指阮的證供不可信,雖然阮的確有骨折,但醫生證供指阮的身體表面沒有紅腫或瘀傷,骨折不像新近造成,而閉路電視在不同位置受到遮擋,即使接納阮曾受襲,亦難以肯定施襲者身份,故裁定此罪名不成立。

郭展昇另涉兩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揮動高爾夫球桿破壞阮的3個膠箱、及已故露宿者黎民十的物品。判詞指,該處有其他露宿者擺放的物品、也可能有棄置物品,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干犯此控罪,張官裁定兩罪脫。

韓廷光涉2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脫。判詞指,韓沒有阻止或舉報郭揮動高爾夫球桿破壞物品,但由於當中可能包含棄置物品,張官無法肯定韓知道該些物品屬他人財產,韓不一定知道郭的作為可能構成違法;另外,韓被指沒有制止郭等人襲擊阮,由於張官不肯定阮曾否受襲,故亦裁定罪脫。

天眼片段展示林、莫、尹3人誣告露宿者

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各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指3人誣衊黎民十管有危險藥物。張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指尹在黎被截停後,在黎原本身處的帳幕範圍內找到一個黑色容器,陳守業從另一帳幕內找到懷疑毒品,再放入尹手上的黑色容器內;惟莫及尹在其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內稱,莫在黎手持的黑色膠盒內發現數包懷疑毒品,再把黑色膠盒交給尹保管,相關描述顯然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

辯方指林華嘉可能混淆莫志成及尹栢詩的匯報,或有所誤會。惟張官指林華嘉是第一位把黎民十從帳幕拉出來的警察,顯然會知道黎手上沒有毒品,林華嘉亦指示和目擊陳把毒品放進尹手持的容器內,林華嘉在記事冊中作出的虛假描述絕非一時混淆,而是蓄意。

張官指3人的書面記錄與事實有關鍵性分歧,但3人記錄之間的分歧卻相對輕微,唯一合理的推論是3人決定誣告黎。3人作為警務人員,理應知道毒品被檢獲的位置或情況是關鍵議題,他們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必然預料黎可能被檢控,其意圖必然是妨礙司法公正。

張官的判詞又指,雖然黎在警誡下承認管有毒品,但這與上述片段不符,他的招認並非事實,至於黎為何要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招認,張官表示不會作出任何猜測。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