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歐盟委員會以阻礙競爭對手開展網上搜尋廣告業務為由,對Alphabet旗下Google處以14.9億歐羅(約129.25億港元)的反壟斷罰款。隨後Google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歐盟第二高等法院昨日作出裁決,維持大部分的調查結果,但撤銷罰款的決定。

法院指,雖然支持歐盟委員會大部分的評估意見,但認為歐盟會員會在評估合約條款的時間長度上,未能夠考慮到所有的情況,這是不公平的。

被指阻礙對手開展搜尋廣告

Google發言人回覆外媒時表示,將仔細審閱有關決定,並表示很高興法院承認原始判決中的錯誤,並取消了罰款。發言人續指,此案例涉及在有限數量的發布商網站上的一小部分純文字搜尋廣告,而公司甚至在2016年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就刪除相關條約。

Google過去10年累計被歐盟處以82.5億歐羅的反壟斷罰款。當時歐盟指,Google濫用其市場的主導地位,在與第三方網站合約中施加一些限制性條款,阻止競爭對手在這些網站上投放搜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