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有犯罪團體利用援交少女,在尖沙咀酒店房間打劫兩嫖客約 16 萬元財物,並對他們拳打腳踢,目前為止最少8名年輕男女被捕,另有一名男疑犯被警方追捕時疑逃走墮樓受傷,送院後不治。涉案2男1女今早於西九龍法院認串謀搶劫、搶劫等8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裁定3人罪名成立,案件排期10月21日判刑,以待取其中一名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代表首被告陳映彤庭上求情指被告現在任職市場營銷公司,其僱主見她表現良好,欲派她前往馬來西亞及泰國受訓,辯方解釋其工作負責幫慈善機構進行務捐,惟黃官對街頭務捐持有保留的態度。辯方亦指被告本質不壞,但中學時期遇到成長問題。辯方續指被告患心理疾病,容易受他人影響,發生兩案後亦即時離開現場,不清楚其他人如何毆打事主及搶劫的情況,黃官接納其有心理疾病的說詞,押後案件取其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代表第五被告莊浩軒的律師求情指同意監禁是無可避免,建議監禁4年,希望被告能吸取教訓;另第六被告黃祺盛已向法庭呈上書面求情。

受害人X的案情指,X於2022年12月6日下午3時半在Telegram 向ID為“@bearwowi”的人協議支付6,000元,以獲取性服務後,便於當晚9時許進入尖沙咀君怡酒店的2003號房間。X進入房間後,首被告陳映彤自稱是在Telegram與X對話的人。X遂向陳核實年齡,得知其已滿16歲後便在兩人同意的情況下性交。

在兩人性交期間,兩名男子(男子A及B)突然進入房間,對X大罵包括「搞9我嗰妹」及粗言穢語,又拳打X的手臂及背部和腳踢X的大腿及小腿,他們更拿走X的電話,因X把其施襲過程透過電話錄影下。隨後,兩男子強迫X留在房間內,搶去其銀包並拿走現金8,200元,而陳則獨自離開房間。兩人不讓他穿衣服,將其衣物丟到酒店房間角落後,用電話給全身赤裸的X拍片約一至兩分鐘,再恐嚇他如不將電話解鎖便會叫人來打他並將他的裸照發布到網上。

X感到驚慌及害怕,被迫將電話解鎖,兩男子隨後強迫X在電話內下載XWallet(網上貸款平台)的應用程式,並用他的個人資料在XWallet 借貸1萬元。然後,X在威脅下致電他的母親要求轉帳5萬到其銀行帳戶。最後X向兩男子支付共70,700元後,他們才離開。

受害人Y的案情指,Y 於同年12月13日晚上6時左右在Telegram 向ID 為“@sinyee_06”的人協議支付3,000元,以獲取3小時性服務後,便於當晚9時在尖沙咀瑞生嘉威酒店外與首被告陳映彤見面,惟Y覺得陳與Telegram上的照片不符,但二人仍一同進入酒店402號房間後,Y遂向陳核實年齡,得知其已滿16歲後便向她支付港幣3,000元,在兩人同意的情況下性交。

在晚上10時左右,Y聽到陳打電話,內容包括「差唔多啦,可以嚟接我」。陳告訴Y指她哥哥來接她,Y遂決定離開,當Y剛步出房間時,4名男子(即第五被告人、男子A及B及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隨即將Y推回房間內,又將他按在地上。他們捂住Y的嘴巴叫他閉嘴合作,又向Y揮拳施襲約兩分鐘才停手。

其後,他們拍打Y的後腦,要求他登入網上理財並交出手提電話。其中一名男子舉起一隻腳,指着自己球鞋上的血漬說是數天前在屯門砍人留下的。Y亦按要求交出銀包,銀包內的現金2,500元被他們拿走,Y更在監視下致電朋友借7萬元。在凌晨時分,第五被告人莊浩軒及其中一名男子帶同Y的匯豐提款卡離開房間,從帳戶提取20,000元。Y更被迫將共70,000元轉至第六被告人黃祺盛的兩個帳戶。最後Y向該4男子支付共92,500元後,他們才離開。

Y其後在12月14日的凌晨時分發現銀行帳戶可再次進行轉帳,於是致電提出如他們刪除影片,便會立即向他們付款,但遭拒絕。於12月23日,Y遂發現他的豐銀行帳戶被人設定了一項定期轉帳指示,每星期安排轉帳港幣3萬元至黃的銀行帳戶。

首被告於同年12月22日被捕,警誡下承認「我想搵快錢,所以[女子 E]介紹我去做援交,做完之後就會有人人嚟打劫個客,之後佢哋會分返錢比我。君怡同瑞生嘉威兩次都係咁,我唔知咁大件事架。」。警方從檢獲的手機內容發現被告與一名「車厘茄」人士在 WhatsApp的相關對話紀錄,「車厘茄」問被告:「你做唔做仙人跳?」被告回答「咩黎」,「車厘茄」說「唔使X嘅,去到做一齣戲 你扮應承佢話同佢X去到之後我哋會有班人衝上嚟話你係佢阿妹跟住XX條仔話點解要X你 跟住叫佢攞賠償費就係咁唔使X去做戲㗎咋」。

第五被告於同年12月23日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因無錢才與朋友到酒店房搶劫嫖客;第六被告於2023年2月2日被拘捕。

司法機構顯示餘下被告,包括第二被告謝紫晴、第三被告梁天諾、第四被告殷志超、第七被告安聲栢、及第八被告盧昭瑜將於明年7月17日開審,審期為12日;另安排明年5月16日進行審前覆核。

首被告陳映彤承認兩項串謀勒索,於或約於2022年12月6日在香港,連同女子E、男子A、男子B、男子C及女子F,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80,000元。

第五被告莊浩軒承認3罪,一項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罪,被控於2022年12月13日,在尖沙咀加連威老道29A號4樓瑞生嘉威酒店402室,連同男子A、男子B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搶劫Y,劫去現金港幣2,500元;另於2022年12月14日在香港,連同男子 A、男子B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現金港幣20,000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Y的財產。

首被告及第五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男子 A及B,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Y交出港幣150,000。

第六被告承認3項洗黑錢,被控於2022年12月14日及28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他在大新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的總額分別港幣60,000元、10,000元、30,000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案件編號:DCCC 941/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