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險從業員虛報2份保單申請,企圖使富通保險有限公司向他支付佣金,因此遭廉署起訴,早前承認企圖欺詐罪,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李善彤今指被告違反誠信,考慮後判被告監禁2個月,緩刑2年。
考慮已交還部份薪金等因素判以緩刑
李官判刑指,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社會服務令的刑罰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李官說,被告認罪、案發前背景良好,而被告只涉及企圖欺詐,在被捕前可能沒得到實際利益,事後也有向公司交還部份薪金。辯方求情提及被告母親患肺癌,父親為此請無薪假照顧妻子。李官考慮後決定判處被告監禁2個月,緩刑2年。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時為富通的保險代理,被告2021年12月17日以電子方式向富通提交2份分別為危疾及醫療保險的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它們看來是由趙美寶以保單持有人身份簽署,並附有她的舊香港身份證副本。
富通在2022年2月18日因沒收到保費、以及趙美寶提供的資料不足,於是取消該2份保險申請,公司也沒就這些申請向被告發放任何佣金。案情提及,若該些申請成功,被告可獲71,697.22元佣金。
事主登入保險公司電子系統不果揭發事件
趙美寶自2004年起透過富通另一名代理合共購買另外3份保單,這些保單依然生效;趙美寶在2022年1月27日嘗試登入富通電子系統、以查看該3份保單的資料時,發現無法登入,而且帳戶紀錄中的電郵地址及手提電話號碼錯誤。她獲富通告知,被告2021年12月17日提交的2份保險申請中的資料,已覆蓋她的原有資料。趙美寶確認她不認識被告,也沒作出涉案的2份保險申請,於是向富通投訴。
富通在處理趙美寶的投訴期間,多次要求被告解釋與案中2份保險申請有關的事項。被告回覆稱曾與趙美寶以電話討論申請內容,卻無法說出趙美寶的電話號碼。被告又聲稱曾聯絡趙美寶,而她會撤回投訴;富通確認趙美寶沒收到被告電話,也不會撤回投訴。趙美寶其後再向保險業監管局投訴。
稱曾與事主討論保單但說不出事主電話號碼
保險業監管局要求被告解釋時,被告聲稱他曾委託中間人黎小姐為趙美寶處理2份保險申請,被告之後向保險業監管局提供黎小姐的手機號碼,但被發現該號碼是以預付SIM卡登記、手機服務已於2022年4月26日終止。被告被捕後,在2023年7月28日的廉署警誡會見保持緘默。
29歲被告柳浩賢,報稱前保險從業員,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12月17日,向富通保險有限公司偽稱兩份保單申請是由趙美寶作出,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富通保險有限公司批准該些保單申請和向柳浩賢發放相關佣金,而該行為會導致柳浩賢獲得利益或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2116/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