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持雙程證來港無業男,昨涉嫌在高等法院內,旁聽一宗關於口岸爆炸品的案件審訊期間,於庭內拍攝法官,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今早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待取法律意見,獲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批准,期間被告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及不准離開香港。

被告於庭上需由普通話翻譯,沒有律師代表,不斷聲稱「我聽不明白,我不知道」,被告表妹今早亦有到庭旁聽。

被告陈克利,報稱無業,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罪。控罪指於2024年10月14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5樓7號庭內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

案件押後:ESCC2687/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