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官恩娜已故外婆勞笑鳳生前把逾4,000萬元資產贈予官恩娜胞兄官仲銘,再立遺囑把遺產全數贈予「契仔」馮明業。官恩娜3名姨母質疑「契仔」連同官家合謀奪取外婆財產,入稟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精神科醫生診斷勞笑鳳生前患認知障礙及強迫症,出現抑鬱症癥狀,但即使嚴重認知受損,仍可憑長期記憶而懂得打麻雀。若勞立遺囑前出現子女不和或流動資產大幅波動的情況,則會易受不當影響。
醫生指死者患重度認知障礙
三名原告為死者勞笑鳳長女麥銀娣、三女麥麗萍及么女麥美華,兩名被告為勞笑鳳次女、官恩娜母親麥銀麗,以及麥銀麗的男性好友、勞笑鳳「契仔」馮明業。
原告方精神科醫生李卓穎診斷死者勞笑鳳早於2011年患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MND),其後亦患上強迫症。勞笑鳳因腰背痛而受苦,不時感到焦慮、突然哭泣、食慾不振、情緒負面、失眠,被告方質疑這些症狀亦是抑鬱症癥狀,為何醫生不診斷勞笑鳳患抑鬱症。李醫生指即使勞笑鳳心情抑鬱或出現抑鬱症癥狀,也不代表她患抑鬱症,有可能只是強迫症病情惡化,而且腰背痛也可引致難以入眠及食欲下降。
子女不和或資產大幅波動下立遺囑易受影響
被告方提出勞笑鳳曾因害怕遺失身份證,不斷尋找身份證所在處,因此崩潰流淚,又經常擔憂自己身體健康狀況,來回查探水龍頭有否關好。而勞笑鳳過往獨居時倍感孤獨,與官恩娜一家同住時則變得生活美滿。
李醫生同意一個人心情欠佳及焦慮時會影響認知能力,也會影響認知障礙症評估分數,而且立遺囑時需確保該人根據自我意願分配遺產,但往往易受外界壓力影響。若子女不和或家無寧日,流動資產大幅波動,立遺囑者便會易受不當影響。當有人取得其信任後,則更易以言語行為影響立遺囑者,但即使立遺囑者缺乏安全感時,也不代表她沒有自由意願或行為會變得更謹慎。
勞笑鳳立遺囑前無被問及何以送契仔遺產等問題
被告方精神科醫生洪秉基認為勞笑鳳立遺囑前需回答數項問題,以確實她有精神行為能力立遺囑,問題涉及她知否要立什麼遺囑、遺囑何時生效、她指定誰為遺產執行人、她曾否立過遺囑、為何不把遺產留給其他親人。洪預計勞笑鳳會回答她從未立過遺囑,她想「契仔」馮明業成為其唯一遺產執行人,並把所有遺產留給馮明業,而她故意不把女兒名字納入遺囑是因為她不想女兒取得任何遺產。但實際上勞笑鳳立遺囑前並未進行有關問題的問答,為勞立遺囑的律師及見證人也沒有預備有關問題。
對於勞笑鳳立遺囑前完成認知障礙評估,並診斷患有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洪醫生認為勞笑鳳在評估當日過於緊張不安,令她難以妥善回答問題,大大影響到評估結果;若果當日勞笑鳳神態自若地進行認知障礙評估,相信結果大有不同,情況正如考試時過於緊張令考生未能發揮應有實力。
被告方醫生認為勞笑鳳無認知障礙
洪醫生只認為勞笑鳳患有強迫症,認知受損,但並非患有認知障礙症。原告方質疑洪醫生的評估不夠全面,但洪否認,強調若勞美鳳患有認知障礙症,便沒有精神行為能力決定是否進行白內障手術,皆因決定是否進行手術需接觸更多新知識,比立遺囑決定哪位家人可獲分多少遺產更為困難。
本案已完成所有證人作供,案件押後至12月5日至6日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AP37/201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