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土地註冊處女助理文書主任涉今年4月在鰂魚涌一間百貨公司內偷取16款食物及日用品,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被告庭上供稱,案發日因掃墓之事感到憂心而忘記付款,也曾對店中的便衣保安員提及自己是公務員,一定不會知法犯法。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11月1日裁決,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稱只是忘記付款
被告吳翠君(43歲)報稱土地註冊處助理文書主任,被控於2024年4月12日,在鰂魚涌康山道2號康怡廣場(南)地下永旺百貨偷竊16款貨品。
百貨公司便衣保安員王靜佩供稱,案發時見到被告推着購物車,在雪糕櫃取杯裝雪糕放進車上購物籃,其後經過美食廣場收銀處、自助付款區及外面的收銀區,期間也沒有付款。她指被告最後在包裝區將貨物放進自己的環保袋,並走出西邊的店門外;她於是上前告訴被告指她未付款,並將她帶回保安室。被告解釋說,她只是忘記付款,並建議職員報警。
辯方盤問時,王靜佩指沒留意被告在店內時是否有看自己的手機,也不記得被告是否有提及她正因一些事情而憂心。她同意被告案發時沒「急急腳走」。
自辯稱為掃墓之事憂心忘記付款
被告自辯指,她案發日原本打算先到百貨公司購物,再回鰂魚涌舊居探母親,期間在店內突然收到長姊的訊息。長姊通知她指,已和其他家人完成掃墓,着她將此事告知母親。被告當時感到很愕然,因雖然兄姊均大她約20年、平時少聯絡,但往年也會相約她一起掃墓,不知為何今年不約她。她因此感到生氣,也不知如何向母親交待。
被告稱,後來女便衣保安員在店門外說她沒付款,她回答說:「吓?我唔記得咗俾錢?」被告說在跟保安員到保安室後,曾向對方解釋,她是政府公務員, 一定不會知法犯法,只是忘記付款,並向對方展示長姊的短訊,指剛才有事情憂心;但保安只顧點算貨物、沒理會她。最終警員到場拘捕她。
辯方證人證被告工作甩漏「大頭蝦」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指,她與長姊關係疏離,多數是她傳WhatsApp訊息給長姊,但對方已讀不回,其他家人則很對長姊言聽計從。她稱如果案發日就掃墓一事向長姊表達不滿,兩人必會吵架。
辯方分別傳召被告在土地註冊處的現任及前任上司擔任品格證人。現任上司譚女士供稱,被告工作不時「有甩漏」、喜歡看手機,有點無心裝戴,因此她曾罵被告「有冇帶腦返工」。但譚女士認為被告沒機心,相信她只是不小心忘記付款。前任上司黃先生說,被告為人坦率及努力,但粗心大意,工作時有「甩漏」。黃先生覺得被告顧家、不會貪小便宜。
辯方陳詞指,不爭議被告案發時沒有付款,但認為她並無不誠實意圖,例如她取貨時沒東張西望,也沒快速離開。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作供,因為她被主控盤問時也沒動搖,依然認為自己只是忘記付款;而品格證人的證供也可證明她只是「大頭蝦」。
案件編號:ESCC2435/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