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四輪殘疾電動代步車,在昂船洲大橋上飛馳,引起網民熱烈討論。有網民日前也在社交平台發帖,指在柴灣往東區醫院方向,有雙人四輪殘疾電動代步車在行人路上行駛,網民形容「chill到雙層輪椅」,直言「中六合彩第一件事係買呢個雙層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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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載一條影片,影片顯示一男一女兩名長者乘搭四輪殘疾電動代步車,在柴灣往東區醫院方向上飛馳。該名網民表示,「chill到雙層輪椅,我中六合彩第一件事係買呢個雙層輪椅,然後老咗同我啲friend一齊雙層輪椅飆車。」
有網民大罵殘疾電動代步車不受監管,「駛鬼考車牌!『風火輪、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又話要拉要罰!呢啲老屎忽大搖大擺係行人路遊車河就老馮!」、「大陸電動車唔合法,我電動輪椅合法啦掛」;亦有網民留言笑指輪椅馬力十分強勁,「載2個人仲可以上斜,犀利」、「電車扭力大上斜快過單車多多聲」;有網民認出影片位置,「柴灣往東區醫院方向,好趕時間啊」、「柴灣道(我諗係)上斜,個摩打都幾好力下。」更有網民貼出,在香港仔遇到的電動輪椅,惟根據圖片顯示,輪椅後方的另一座位為街邊隨手可買的小板凳,相信輪椅經過改裝。
電動輪椅不受《道路交通條例》規管
根據運輸署在2020年6月發表的討論文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稱電動輪椅屬於「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也是「輪椅的電動版本, 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我們認為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若把該等工具的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預計對行人的影響輕微。」
亦即電動醫療助行器(包括電動輪椅及殘疾人士電動代步車)不被視為汽車。有需要使用醫療助行器的人士,可向復康醫療專業人員取得專業意見及資訊 (例如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社區康復中心)」 電動輪椅在用家如有醫療証明時,是一種個人醫療代步工具,並不屬於機動車輛類別,故使用者毋須向運輸署登記及領牌,但需遵守適用於行人的交通規則,不應在馬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電動輪椅。
因此電動輪椅並非汽車,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不過,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仍需注意《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任何人「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