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機電工程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兩年前向4名下屬借貸共逾36萬元,遭廉署起訴。被告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0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1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
前署長薛永恆為被告撰求情信
被告陳家強報稱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及8日從鍾惠堅接受港幣15萬元及2萬元的貸款;另被控於同年2月9日分別從胡智斌及林廸恒接受港幣1萬元及5萬元的貸款;及被控於2022年9月15日、同月23日、同年10月10日、11月18日、11月24日、及2023年1月4日從黃智鴻分別接受港幣2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 、3萬元、1.2萬元的貸款。
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表現出色,獲包括前機電工程署署長薛永恆在內的人士為他寫求情信。辯方稱,被告案發時是因不懂控制經濟狀況,加上擔心債主會到其辦公室追債以致影響升職,因此才向下屬借錢應急,而下屬只是因為他的經濟壓力才答應借貸,這決定與工作評核報告無關。辯方說,被告現已破產及與妻子離婚,需撫養女兒,但仍希望還款。
加入政府多年應知不可向下屬借貸
蘇官稱,此案性質嚴重,被告加入政府已有一定時間,應知道不可向下屬借貸;加上他案發後只向其中一名事主還款,被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法庭會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判刑。
案情指,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案發時在半年內先後多次向該4名下屬指稱,因不同親友遇上緊急情況,需借貸周轉應急,每次由一萬元至15萬元不等。被告提及,其舅父患癌,需15萬元做手術及2萬元做治療;而姑姐也因病入院。然而,這2名親友其後均向廉署澄清指自己沒借錢治病。被告於2023年5月辭職離開機電署。
案件編號:KTCC1821/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