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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提出研究為體育爭議設立解決制度,推動體育仲裁。香港律師會會長湯文龍今早(29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體育仲裁是專業地涉及體育產業中紛爭,外國相對普遍的, 國家亦有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惟現時香港暫時沒有一個獨立機構進行體育仲裁,認為香港不應落後於人(fall behind)。

湯文龍稱,調解及仲裁在律師會的角度而言,雙方面都很重要。可以通過調解決紛爭最好,如真得不行才考慮仲裁,亦有在仲裁中間覺得調解可行而進行調解。仲裁員可來自不同的背景,並非一定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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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早前表示,明年必定開展「體育仲裁」研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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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龍相信是律政司及香港律師會都想繼續朝這一方向發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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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隊代表方力申早前就泳手參賽問題與泳總發生爭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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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成立獨立的仲裁機構,須受85個體育總會的承認及認同。
,若成立獨立的仲裁機構,須受85個體育總會的承認及認同。
湯文龍又指,律師會的意見書中有提及,政府給予體育總會資助時,可加入有需要時進行調解或仲裁的條款。
湯文龍又指,律師會的意見書中有提及,政府給予體育總會資助時,可加入有需要時進行調解或仲裁的條款。

他又指香港體育界現時有一個恆之有效的仲裁制度,若成立獨立的仲裁機構,須受85個體育總會的承認及認同。他續稱若要成立相關的機制,要看有多少紛爭及各總會是否認同成立是「好事」,他舉例指有關的爭議可包括運動員合約條款、薪酬、轉會等問題,比賽結果的爭議:例如裁判決定的議題、比賽規則的解釋,甚至有些反興奮劑的爭議,知識產權中的體育賽事的轉播權等,全部都可以納入體育仲裁。他相信是律政司及香港律師會都想繼續朝這一方向發展。

湯文龍又指,律師會的意見書中有提及,政府給予體育總會資助時,可加入有需要時進行調解或仲裁的條款,有關的條款在商業中亦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