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2名高層及1名經理於2014至2015間發債時,被指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總經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債券,但隱瞞實際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刑。4人早前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上訴庭解釋指當中安排不是虛假交易。律政司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遭上訴庭駁回,指律政司將假設問題包裝成兩個根本不涉及本案的法律觀點。

律政司指上訴庭錯誤詮釋上巿規則

原審時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49歲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42歲前經理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判監5個月。

律政司5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關連交易是否必須存在直接的合約關係;當該關連人士被幌子的一方聘用時,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又是否存在關連交易。律政司認為上訴庭錯誤詮釋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並錯誤地認為有關條文所指的交易「必須是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的直接交易」,又錯誤地認為只有在交易是「虛假」的情況下,才能剔除「中間人」的存在。

上訴庭指控方令法官錯誤以為該上巿規則適用

上訴庭反駁指並沒有詮釋上市規則第14A.25條,相反明言有關規則是否適用,極視乎案中證據及規則的應用而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本案判決建基於控方立場及案中證據。

上訴庭解釋由於控方同意案中安排並非虛假交易;而又由於本案「不存在其他原因」可令原審法官漠視鼎成證券公司的存在,故原審法官錯誤地以為涉案上市規則適用,然而並沒有裁定只有在交易是虛假的情況下才能剔除「中間人」存在。另外,雙方於上訴聆訊時並沒有陳詞探討如何詮釋上市規則第14A.25條,當中所指的交易只包括直接交易還是涵蓋間接交易,終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CACC239/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