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前年在蘭桂坊被輔警懷疑「揀客」拒載乘客,被截查時發現的士未有正式熄車頂燈及「冚旗」,只把「暫停載客」字牌擺放於車頭擋風玻璃前,而且車上並未展示的士司機證。他被裁定停車候客時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被罰款$2000,他上訴爭議當時正暫停載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指只要的士豎立指示器和亮著車頂燈,已屬「停車候客」,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斷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認為下班應熄車頂燈並冚旗

上訴人陳章培被裁定於2022年5月21日晚上10時45分,在中環威靈頓街26號對面,駕駛的士停車候客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證件架上展示的士司機證,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違反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51 (1)(c)條。

原審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確實打算下班離開不再接客,理應循他的慣常做法,熄滅車頂燈並「冚旗」,以「暫停載客」字牌覆蓋指示器,便能避免途人誤會攔截。原審裁判官推論上訴人的士正在候客,又未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只展示「暫停載客」牌仍屬候客狀態

上訴方指控方假設推測車頂「的士」燈亮著、計程錶指示燈亮著及沒有遮蓋「咪錶」就是候客,既不正確又不公平,又質疑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已在車頭擋風玻璃前清晰展示「暫停載客」字牌。

暫委法官姚勳智表明,法例指明「不論移動或靜止中的車輛,展示任何標認或信號,顯示該車輛可供租用,已是停車候客」,故上訴人當時確實已豎立指示器和亮著車頂燈,便屬「停車候客」。姚官指上訴人沒有把指示器降下「冚旗」以及把車頂燈熄滅,即使展示「暫停載客」字牌,也沒有覆蓋指示器,故非暫停載客的情況,裁定原審裁斷並無不妥之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7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