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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團夥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襲警案,主腦吳智鴻今午(14日)在高等法院判囚23年10個月,黃振強被判入獄13年6個月,其餘4人被判監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指,本案屬反修例風波之中刑期最重的一宗案件,有相當阻嚇作用,形容眾人「喪心病狂」,又指日後再遇上同類情況時,可以選擇動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罪行提控。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2罪,被判入獄13年6個月。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2罪,被判入獄13年6個月。
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被判入獄12年。
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被判入獄12年。
蘇緯軒於街頭被截查後曾開一槍。資料圖片
蘇緯軒於街頭被截查後曾開一槍。資料圖片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入獄5年10個月。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被判入獄5年10個月。

詳研判刑理由 決定是否覆核

各被告判刑後,李桂華於庭外表示,本案主腦吳智鴻被判入獄23年10個月,屬反修例風波之中刑期最重的一宗案件,其他關鍵人物亦判處10年以上監禁,有相當阻嚇作用,顯示法庭認同本案十分嚴重,複述張官指本案計劃十分周詳,分工精細,瞄準香港政府作出顛覆行為,心腸十分惡毒,警方會詳細研究判刑理由,以決定會否覆核判刑。

李桂華又指,本案眾被告罪名不一,警方首次動用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警方自2019年12月開始調查,調查過程至今仍然歷歷在目,舉例當時曾在一個月內搜出1支步槍、3支半自動手槍、543發子彈,和可傷及400米範圍的20公斤土製炸彈等,亦有人被警察截查拘捕時,在滿是途人的街上開槍。

李桂華續指,調查結果令人震驚,發現涉案人士曾經前往台灣接受軍訓,回港試槍、試爆炸藥等,打算在一次遊行中引爆炸彈、槍擊警員來殺警搶槍,計劃歹毒,「喪心病狂」。

囚車進入法庭。劉駿軒攝
囚車進入法庭。劉駿軒攝
法院外警員嚴密戒備。劉駿軒攝
法院外警員嚴密戒備。劉駿軒攝
今午警員在法院外荷槍實彈戒備。劉駿軒攝
今午警員在法院外荷槍實彈戒備。劉駿軒攝
法院外警員嚴密戒備。劉駿軒攝
法院外警員嚴密戒備。劉駿軒攝
法院外警員嚴密戒備。劉駿軒攝
法院外警員嚴密戒備。劉駿軒攝
各名被告由囚車押上法院。劉駿軒攝
各名被告由囚車押上法院。劉駿軒攝

李桂華認為,眾串謀人士有能力實行計劃,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相信無可避免有許多人,包括示威者、途人、住客等都會遭殃。李桂華希望眾被告好好反省懺悔,行為何以如此惡毒,而警方則會繼續調查有否同類極端暴力的恐怖組織在港運作,呼籲市民提高警覺,見疑即報。

被問及有同案被告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時,李桂華回應稱,作為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惟日後再遇上同類情況時,可以選擇動用《香港國安法》中的恐怖活動罪,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刑罰亦相當高。至於有脫罪被告受審時投訴警方施行「水刑」,李桂華認為法官審理案中案時,認為警方相關證據均可呈堂一事,足以證明一切。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