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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踏入第5天審訊。控方續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其中5名被告不爭議自己在案發時段曾多次進入大角咀宏創方兩個單位,其中首被告何卓為在兩個單位內逗留的總時數逾533小時;控方開案陳詞指稱各被告案發時於兩個涉案單位內製造和測試炸彈。

5被告多次進入宏創方兩涉案單位

控方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琸淇及何培欣於2020年1月24日至3月7日,曾多次進入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其中何卓為進入503室共121次、逗留時間共約532小時56分鐘,李嘉濱曾進入503室27次、逗留共約10小時5分鐘,吳子樂曾進入503室22次、逗留共約10小時8分鐘,張琸淇曾進入503室4次、逗留共約2小時32分鐘,何培欣曾進入曾進入503室3次、逗留共約19小時49分鐘。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中,指稱被告等人在503室及1008室內製造和測試炸彈。

張琸淇承認多次進出大角咀宏創方兩涉案單位。資料圖片
張琸淇承認多次進出大角咀宏創方兩涉案單位。資料圖片
被告李嘉濱被捕時,被搜出宏創方兩涉案單位鎖匙。資料圖片  ​
被告李嘉濱被捕時,被搜出宏創方兩涉案單位鎖匙。資料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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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卓為、李嘉濱分別租用涉案單位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亦指,何卓為自2019年6月1日起租用涉案503室,至2021年5月31日租約完結,每月租金為8000元;李嘉濱自2019年11月10日起租用1008室,至2020年11月9日租約完結,每月租金為6000元。警方在503室內的雪櫃上發現了一個屬於何卓為的掌紋,而1008室內檢獲的一個煲蓋上,亦發現了4個屬於李嘉濱的指紋。

何卓為於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被拘捕,他當時身上攜有面罩、假髮和假鬍鬚;李嘉濱則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旺角道被截停及拘捕,當時他身上有逾4萬元現金,警方亦在他身上搜出503室和1008室的鎖匙。

控方在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呈堂證物,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V煞」面具、兩頂假髮、兩副假鬍鬚、一面疑似自製的盾牌和玻璃瓶等;控方亦指出有部份化學品具危險性,所以沒有在庭上公開展示。

除何卓為外其餘7名被告皆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又指,警方拘捕何培欣後,發現其電腦已登入Telegram,警員其後拍攝涉案訊息內容,而何培欣又承認她的Tg用戶名稱為「珀斯光輝」,警方亦在何培欣家中發現約16萬元港幣。

李嘉濱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稱他被捕後向警方虛報住址。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出,李嘉濱於2020年2月初至2月29日居於梅芳街1A室,惟業主自同年3月起將單位租給一間日本公司,其後有一名日本男子入往1A室;李嘉濱同年3月8日被捕後,在1A室換上外套、藍白色上衣、牛仔褲及拖鞋,警方亦檢走了屋內魚生刀;該日本男子下午回到單位時,發現上述物品遺失。

周皓文獨自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他被捕後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和Telegram密碼,警方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及3D打印機等。

控辯各方亦不爭議,明愛醫院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A條下所定義的「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屬條例下的「公共運輸系統」,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屬條例下的「公用場所」;除何卓為以外,其餘7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及控罪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