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電機公司前經理隱瞞利益衝突,致使公司7年間向女友名下供應商發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6年半內詐騙貨款逾6,900萬元。前經理前年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早前承認2項欺詐罪。法官陳慶偉今午在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於案中得益739萬元,犯案時間長達7年,認罪及延誤扣減刑期後,終判囚4年半。

7年間得益739萬無歸還任何贓款

陳官判刑指被告佘日榮於案中得益739萬元,犯案時間長達7年,犯案手段並不複雜,然而被告無法歸還任何贓款,以約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陳官考慮到被告自2015年底受查,事隔7年,直至2022年才被控,期間廉政公署要多番索取法律意見,亦經歷了社會事件及疫情,然而案件延誤仍對被告造成心理壓力,再減刑2個月,終判囚4年半。

案情指,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根據德昌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被告佘日榮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

隱瞞利益衝突令女友公司獲訂單

廉署接獲投訴後調查,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並支付貨款共逾6,900萬元。案發期間被告向德昌集團隱瞞自己或家人在益騰的權益,被告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但他從來沒有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如德昌集團知悉被告與益騰的關係,不會同意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德昌集團支付予益騰的7,000多萬元貨款,被告從中收取共約740萬元。

案件編號:HCCC35/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