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吿解散的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以及支聯會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再訊。上次聆訊被暫列作「有利害關係人士」的蔡耀昌表示,希望可以繼續以同樣身分繼續代表已吿解散的支聯會。《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指,現階段所見似乎只有破產管理署署長合乎法例要求可代表支聯會,且「有利害關係人士」有別於法定代表,在刑事案件中無甚角色,「同觀眾坐係到無咩分別」,決定終止蔡「有利害關係人士」的身分。控方透露本案將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羅官遂押後案件至2月14日作提訊日,另預留2月10日再訊,料屆時各方將討論支聯會的法律地位。李、何及周均無保釋申請,續還押懲教看管。
羅官甫開庭便指,因應情況改變,正就前年六四案服刑的蔡耀昌似乎無法繼續擔任支聯會的「有利害關係人士」,而即使法庭批准,蔡也無權在刑事案件中答辯、盤問等。控方代表周天行亦同意,指看不到蔡有任何基礎可以繼續代表支聯會。代表破產管理署的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則指,10天前才收到署方指示,需時研究控方文件及相關法律原則,強調署長尚未決定是否會代表支聯會,希望押後案件2月10日再討論支聯會法律地位及身分代表性,獲羅官批准。
蔡聞言回應指,既然破產管理署尚未確認是否會代表支聯會,故請求法庭讓他繼續擔任「有利害關係人士」至2月10日。惟羅官反駁,縱使破產管理署署長不代表支聯會,也不會變成由蔡代表,重申不能因為蔡對支聯會運作認識便讓其代表,故終止其「有利害關係人士」身分。
至於今日解僱律師代表的李卓人及何俊仁,和沒有律師代表的鄒幸彤則排期於2月14日作提訊日,惟三人先後陳詞表明反對由破產管理署代表支聯會,並要求法庭讓他們參與2月10日的聆訊。李認為讓未曾接觸過支聯會的破產管理署「夾硬」代表,或會影響同案被告及審訊公平性,明顯違反公義;鄒則關注控方不應該繼續起訴支聯會,加上讓破產管理署代表,變相等同「政府告政府」,只會令本案變成「自編自導自演」的笑話;何表示明白如有爭議可在高院提出,但如果本案其他被告可出席2月10日的討論提早作出相關陳詞,便能省卻時間。羅官考慮後,批准三人出席當天聆訊,以讓他們理解當日情況,但強調若有其他申請需另定程序處理。此外,鄒保留8日保釋覆核權,將於2月19日處理覆核聆訊。
4名被告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64歲,工會幹事)、何俊仁(69歲,律師)及鄒幸彤(36歲、律師),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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