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後演變成衝突事件,警方在黃大仙拘捕多人,8女4男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11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入罪的其中3名被告今天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李俊文考慮到被告案發時的年紀、辯方求情及對他們學業和職業訓練的需要,認為他們或許「年少衝動」而犯案,遂判3人入教導所,希望達到更生成效。

李官指,本案發生在公眾假期,相對其他同類案件而言,對公眾和交通造成的影響較低。雖然當日有投擲汽油彈的情況,暴動過程歷時40分鐘,亦有欄杆等設施被拆毀,但沒有對警方造成損傷,亦不能證明3名被告號召、鼓吹或煽動他人參與暴動。法官認為被告年少衝動,沒有深思熟慮而衝動行事,同時報告內容正面,顯示他們有不同程度的悔意,故認為給予更生機會符合公眾利益,遂判3人入教導所。

被告鄧有釗(19歲)、方銘(20歲)及郭晞桐(20歲)連同同案其他9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12人中僅一人罪脱。方銘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把鐵鎚則裁罪脱。

辯方求情指,郭晞桐在還押期間有良好紀律,明白凡事要三思而後行,承諾以後守法,亦會爭取在服刑期間學習,變得更堅強獨立。辯方又透露她還押前曾墮胎,身心經歷巨大轉變,但仍不會放棄學業,盼將來重考文憑試。至於鄧有釗,辯方指無證據證明他在暴動中擔當的角色,形容他犯案是在人生路上不慎跌倒。辯方力陳勞教中心較教導所合適,相信從事體力工作的更生效果更大。而方銘則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與其過往良好品格不符,但他因運動耐力不足,故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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