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一警方圍封維園,惟仍有大批市民在銅鑼灣一帶聚集,六旬女子遇查時表現不合作,又疑出手襲擊警員。她早前已承認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但否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今天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續准以1000元保釋至5月12日就承認的兩罪判刑,期間法庭會為她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梁嘉琪裁決時引述被告自辯稱,事發前看到一名女生因拍攝而被警方喝斥,「擔心佢出事」故上前與警方理論。惟被告在案發過程中從無向警方提及該女生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說法只為被告行為掩飾,其證供有不實成分。雖然如此,以警長劉貫恩當差17年的經驗,應能即場判斷被告當時有否襲擊行為,惟他多次警告均僅涉阻差辦公罪。而控方就此罪的舉證主要依賴警長的證供,其首份筆錄口供上沒有提及有關詳情,況且他亦承認之後錄取的第二份口供是「按指示」撰寫,可見檢控基礎不強,遂裁定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案。
61歲被告盧加敏報稱售貨員,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附近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即警長33592執行公務、襲擊同一名警長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辯方求情指,被告2014年起患抑鬱症,至19年受社會事件影響情緒低落,疫情爆發後又因朋友聚會減少無處宣洩情緒,以致病情更差,現時努力治病中,重犯機會低。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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