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不滿《國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允許警方檢查手機中雙方爭議資料是否屬新聞材料。黎智英月初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羅官上月手令。黎智英一方今日於高院指爭議牽涉裁判官權限和程序基礎,條例訂明搜查「新聞材料」的手令應由原訟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發出並檢視判定,裁判官無權發出手令,又質疑《國安法》實施細則中「指明證據」的詮釋可否賦予裁判官相關權力。
代表申請人為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本案爭議關鍵《國安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釋義,能否削弱《釋義及通則條例》(通例)中的「新聞材料」效力。《實施細則》訂明「裁判官如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任何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可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帶同所需的協助人員進入和搜查該地方,檢查、檢驗、搜查、檢取、移走和扣留在該地方而該人員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物件」;而《通例》指「任何獲第 83 條所適用的條文賦權或可能獲該條文賦權進入任何處所及搜查該處所或任何在該處所發現的人或檢取任何材料的人,均可向原訟法庭法官或區域法院法官申請發出第 (3) 款下的手令,以授權他為搜尋或檢取被知為或被懷疑是新聞材料的材料的目的而進入該處所。」
戴啟思陳詞指根據第4和第5條,實施《國安法》後不改《基本法》下原有權利和自由,因此新聞自由仍然適用,故應保障新聞材料,不應被「指明證據」釋義削弱。戴啟思續指爭議牽涉裁判官權限和程序基礎,《通例》中訂明搜查「新聞材料」的手令應由原訟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發出並檢視判定,裁判官無權發出手令,又質疑「指明證據」的詮釋可否賦予裁判官相關權力。
法官陳嘉信提到雙方不爭議新聞自由為基本權利,但根據案例公共利益方為首要考慮,而非新聞自由,在普通法制度下也不必然保障新聞材料,更遑論在《國安法》下屬絕對權利?
戴啟思同意新聞材料非絕對權利,但即使在《國安法》下普通法權利包括新聞材料依然堅穩,故新聞材料仍屬重要權利。
孫靖乾陳詞和應法官陳嘉信指首要考慮並非新聞材料,而是公共利益,應視乎背景脈絡而相互平衡。孫靖乾又引述戴啟思指1995年後《通例》方增添搜查新聞材料的相關條文,此前只得《警隊條例》可以賦權搜查,因當中未有包含新聞材料而立例後抬舉新聞材料的重要性,說法原則上犯錯。再者孫靖乾指《實施細則》並非法律條例,因此《通例》並不適用於此,裁判官如有權要求任何人交出「指明證據」,理應有權發出相關搜查令。孫靖乾補充即使《實施細則》不受通例所限,惟仍可由裁判官平衡各方利害權益方發出手令。
陳官押後裁決,期望於2星期內公布,但承諾於3個月內完成。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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