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前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認同性伴侶於海外註冊婚姻的決定,岑子杰前年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承認同性婚姻顯然違背《基本法》起草者的意圖,重申香港合法結婚只限異性伴侶,認為原審法官判岑子杰敗訴的決定完全正確,故駁回其上訴,下令岑子杰須支付訟費。

岑子杰於2013年和丈夫在美國結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被承認,未能享有異性婚姻的權利,認為港府不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屬差別待遇,違反人人平等的權利。上訴庭指《基本法》第37條保障異性婚姻,必須相應地限制平等和隱私權利,並不能間接確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否則會顯然違背《基本法》起草者的意圖。即使過往案例為同性伴侶爭取配偶權利,岑卻是希望港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便需面臨《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伴侶在香港及海外結婚的自由及權利」這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上訴庭適當詮釋涉案法例及國內外案例後,認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四條沒有規定政府有責任去保障同性伴侶可享結婚的權利或承認同性婚姻,而且假若港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亦會對想在香港結婚但無法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造成不公。上訴庭充分衡量岑子杰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任何與之相抗衡的公共利益後,駁回岑子杰的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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