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香港法庭越權無效
11月20日
中央有關機構今天便高調回應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說,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香港高院的決定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法工委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否符《基本法》,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決。法工委指出,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作出決定,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審核香港原有的法例,當時已把香港《緊急條例》採納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換言之,人大已經審核了《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而香港高院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嚴重削弱了特區政府的管治權。
另外,港澳辦亦發表聲明,觀點基本上與法工委一致,更附加了一點,指高院的判決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產生了嚴重的社會政治影響,希望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按照《基本法》履行職務,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社會秩序的責任。
我當年長期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違憲審查權的爭議印象深刻。當時部份港區草委想把違憲審查權加入《基本法》之內,但內地草委明確反對,認為香港法院不應該有這種權力。
成件事要由終審權說起,回歸之前,香港並無終審權,香港法院的終審是要去到英國上議院的樞密院,事實上,所有英國的殖民地的終審都在樞密院,原因是宗主國保留對殖民地的終審權力,以確保殖民地的法院不能作出挑戰宗主國主權的決定。由於內地行的是大陸法,而香港行的普通法,體制不同,較難把終審法庭設在北京,因此阿爺都同意下放終審權予香港。
這樣問題就來了,香港法庭審案時,有可能會遇到要解釋《基本法》的情況,阿爺若再下放了《基本法》的解釋權給香港的法庭,又有解釋權又有終審權,香港法院豈不是無王管? 結果在《基本法》158條規定,所有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例如國防和外交)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案件,在終局判決之前,要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意思是,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香港法庭不能夠隨意解釋《基本法》,在終審之前,要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作準。同時,也明確違憲審查不是特區法院的權力,而是中央的權力。因此,並沒有把違憲審查權加入《基本法》之內。但回歸之後,不知道是出於甚麼原因,香港法庭慢慢覺得自己有違憲審查權。阿爺雖然表達過反對,但由於沒有遇到相關案件,爭議並未浮面。
《緊急條例》的核心理念是在緊急時期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臨時立法權,不用立法會批准。若法庭判定這種安排違憲,是實質上大大削弱特首的權力。以香港的現狀,若緊急時還要去立法會拗一餐,最後甚麼事也做不成。
這條法例九七年二月人大常委會已審核確認可以在九七主權移交後保留,本地法院根本無權判定此法例無效。相反地,高院的判決本身是越權無效。
香港法庭要麼對事情不了解,要麼側側膊,想擴大自己的權力。但一國兩制是一個互相妥協和互相尊重的安排,如果一方不斷想擴大自己的權力,最終必定與另一方摩擦,搞到要人大釋法收場。(盧永雄)
全文刊於11月20日《頭條日報》「巴士的點評」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