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患有過度活躍症、亞氏保加症等病的兩名少年,在9月初深夜時分連環毀壞3個屯門輕鐵站,2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出,不論出於何等高尚理念,亦不可以違法的行為表達訴求,因應案情嚴重,認為短期的拘押可助兩被告改過自身,判兩人入更生中心,另下令兩人各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

張官指出兩被告十分年輕,他們或因現時社會狀況受到網上號召,一時情感蓋過理志而犯事。但兩人犯案時戴上帽、口罩,並帶有噴漆及硬物,明顯有一定程度的預謀犯事。而兩人的所作所為非一般刑事損壞,而是會為公眾帶來不便,涉案的維修費用亦十分高昂,案情嚴重,認為非監禁式的刑罰未能顯示案件的嚴重性,最終判兩人入更生中心。

17歲被告郭溢朗為屯門青年學院資訊科技文憑課程二年級生,辯方透露自被捕後被告還柙至今已逾3個月,並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老師朋友對其評價正面。辯方續指,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讀寫及語言障礙,但一直以來成績不俗,直至升上競爭較大的中學,因學業壓力更患上焦慮症。

辯方表示自6月中的社會活動發生,及9月時青年人的輕生事件,影響其情緒,用了不正確的途徑以達到自己的理念,他現已感到十分抱歉,同時深知自己魯莽向公眾致歉。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需要,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而15歲少年的報告顯示他是個頭腦簡單的孩子,雖然沒有讀書天份,但努力發展其他興趣。被告沒有反社會傾向,但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他現時已有深切教訓,日後會以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而報告亦顯示,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改中心,建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張官早前下令兩人須賠償共逾28萬元,惟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現時不可下令要求被告賠償超過10萬元。張官今覆核有關賠償令,根據條例演釋為每項控罪不可下令賠償超過10萬元,即兩人就3項控罪分開賠償,兩人仍各要賠償逾14.2萬元予港鐵。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