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涉藏疑汽油彈 無業青年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判囚12月
01月02日
辯方呈上7封由其家人及中學校長撰寫的求情信,透露被告劉嘉柏(22歲)有意投身素食及環保界,為人正直、樂於助人。是次犯案令其家人擔憂,同時影響前途,他深感後悔及無力,明白到政治問題不應以暴力解決。辯方續稱本案以《公安條例》起訴,判刑受限制,故盼法庭考慮先索取勞教所報告始量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直言案情嚴重,涉及汽油彈及易燃氣體,殺傷力及破壞性高,須判具阻嚇性刑罰,拒絕索取相關報告。但徐官考慮到被告年紀尚輕、無案底、非因個人利益犯案等,決定以21個月作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及酌情扣減兩個月後,判監12個月。
劉嘉柏(22歲,無業)被控在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廣場2樓6號及7號升降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一個火機、一罐液化丁烷氣、一個噴嘴及一把鎚仔。
案情指,當日下午約4時許,大批示威者於唐明街一帶堵路,警方接報後到場驅散,陳見到警方後圖轉身逃去,曾棄置背囊及脫去上衣,經一輪追截後終被制服。警誡下,劉保持緘默。涉案汽油彈經化驗後證實含表面活性劑及糖,屬可燃液體;至於卡式氣體則屬高度易燃。
法庭記者:葉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