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共發生兩宗電動滑板車奪命事故,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書面答覆議員陳恒鑌的提問時表示,去年年7月至12月期間,警方在道路上因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進行拘捕的個案有13宗。

陳帆又表示,根據政府統計處,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在「香港貨物協調制度」下並沒有獨立的貨物編號,而它們所屬的貨物編號也包含其他車輛(如機動和腳踏兩用車、電動滑板、電動高爾夫球包車/電動球袋車等),故未能提供這些工具的進口數量。他續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機械驅動,因此屬於「汽車」。任何「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但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運輸署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登記及發牌。

另外,他又指,運輸署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今年內完成,並將研究多項與鼓勵步行有關的議題,以及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可行性,和現時就電動輪椅的監管政策。政府亦會參考研究的結果,檢討對電動輪椅的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