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中學生被指於去年11月14日於中環置地廣場外管有一枝鐳射筆及7樽易燃液體,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9日,以待繼續調查,包括就閉路電視片段再作搜證、化驗涉案證物等。裁判官照准。

17歲男學生王俊傑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王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中環畢打街置地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及7樽易燃液體。他續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外出,期間需要遵守禁足令及宵禁令等保釋條件。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