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涉對警員及其親友「起底」 轉介區院審
01月15日
控方今稱,顧及到案件性質、事主的利益及意願後,申請將事主姓名隱去,同時要求公眾及傳媒不得透露足以辨識事主身份的資料。另外,控方打算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上述申請俱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
報稱任外勤員的陳景僖(32歲)獲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居住於報稱地址、不得離港、每星期往警署報到,以及除執行業務期間獲准外,不得獲取及取用他人的個人資料。
陳被控於去年9月9日或與其他人不誠實獲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一名屬於電訊公司客戶陳姓男子的資料,包括固網電話及身份證號碼,並將其發佈給其他人。陳另面對的控罪指其於同日與Telegram帳號@tanakayotsuba的使用者串謀披露未經電訊公司同意而取得陳姓男子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