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涉藏短刀鎅刀表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01月17日
22歲被告陳振傑報稱職業為地盤技工,控罪經多番修改後,指控他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V City外的公眾地方,管有7厘米短刀。
控方傳召拘捕被告警員林家成出庭作供,他指當日為防止有人在屯門法院附近「搶國旗」而加緊巡邏,但當時並無發生任何公眾活動。當日早上近11時他其他隊員巡邏,見到被告戴帽、面巾及護目鏡並在踩單車。警員稱因見到被告低頭似目光迴避,背囊有物件突出,於是伸手截停對方。警員其後被告的背囊帶找到涉案的短刀,另在其袋中搜出鎅刀、對講機、剪刀、索膠帶等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警員則指出,被告為一劇團的團長、亦是工作人員,他被截查時曾向警員簡單講解袋中用品為製作舞台劇所用,另當時背囊亦收有一本劇團的道具用品簿;而涉案短刀則為買袋所贈送,警員同意。警員亦同意當日陽光普照,但對於被告指怕會曬黑不能上妝,故要戴面巾擋太陽的說法,警員則表示未有聞說。
辯方陳辭指根據案例,控方未能證明涉案的短刀為攻擊性武器,首先短刀刀刃僅長3厘米,非如定義中彈簧刀、蝴蝶刀等武器,刀並不鋒利不能用以傷害他人。而根據當時環境證供,當被告遭截查時,他曾解釋短刀的來源,只是用作裝飾;其行為亦不可作推論刀是用於傷害他人。辯方續指,被告低頭非要迴避警員,因是當是路面稍斜低頭踩單車須注意路面,若他真要避開警員,大可踩車右轉離開,不需左轉至警員面前「搏拉」,力陳被告只是剛好管有相關用具而經過案發地點。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