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慶日示威者發起不同示威活動,當日中午時份,警員在屯門V City對出行人路,截查一名正踩單車男子,並在其背囊搜出短刀、鎅刀、剪刀等工具,男子當場被捕。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開審。庭上證供透露,被告在警誡下稱「背囊把刀仔係我6、7年前透過淘寶用約100蚊買袋附送,用嚟裝飾用嘅。而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被告表證成立,他不作自辯,案件押後至2月7日裁決。

22歲被告陳振傑報稱職業為地盤技工,控罪經多番修改後,指控他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V City外的公眾地方,管有7厘米短刀。

控方傳召拘捕被告警員林家成出庭作供,他指當日為防止有人在屯門法院附近「搶國旗」而加緊巡邏,但當時並無發生任何公眾活動。當日早上近11時他其他隊員巡邏,見到被告戴帽、面巾及護目鏡並在踩單車。警員稱因見到被告低頭似目光迴避,背囊有物件突出,於是伸手截停對方。警員其後被告的背囊帶找到涉案的短刀,另在其袋中搜出鎅刀、對講機、剪刀、索膠帶等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警員則指出,被告為一劇團的團長、亦是工作人員,他被截查時曾向警員簡單講解袋中用品為製作舞台劇所用,另當時背囊亦收有一本劇團的道具用品簿;而涉案短刀則為買袋所贈送,警員同意。警員亦同意當日陽光普照,但對於被告指怕會曬黑不能上妝,故要戴面巾擋太陽的說法,警員則表示未有聞說。

辯方陳辭指根據案例,控方未能證明涉案的短刀為攻擊性武器,首先短刀刀刃僅長3厘米,非如定義中彈簧刀、蝴蝶刀等武器,刀並不鋒利不能用以傷害他人。而根據當時環境證供,當被告遭截查時,他曾解釋短刀的來源,只是用作裝飾;其行為亦不可作推論刀是用於傷害他人。辯方續指,被告低頭非要迴避警員,因是當是路面稍斜低頭踩單車須注意路面,若他真要避開警員,大可踩車右轉離開,不需左轉至警員面前「搏拉」,力陳被告只是剛好管有相關用具而經過案發地點。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