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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女設計師王琬瑜去年10月因管有3支汽油彈而被起訴,她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王琬瑜今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一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非常後悔,沒有想過後果便衝動行事,還押3個月她明白對待不同政見要用合情合理的態度,暴力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裁判官認為被告必然知道汽油彈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但仍替人攜帶供人使用,她應該慶幸沒人受傷,判監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裁判官認為判刑起點應定於21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現考慮被告年僅23歲,前途將受到今次案底所影響,乃把刑期減至12個月。

大埔警區重案組督察甯嘉誠表示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偵破共30宗與汽油彈有關的案件,涉及共67名被捕人士。目前已有3名被告分別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分被法庭判囚12至14個月。

甯嘉誠強調,法院一般認為汽油彈是極具高殺傷力的武器。即使未有造成實際傷害,但仍是相當危險,故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他強調若製造,管有或使用汽油彈等高殺傷力武器是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監禁,警告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