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見指法例禁虛報外遊史對象只限「醫生」存漏洞
02月08日
為避免病人虛報外遊史,增加前線醫護感染風險,《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今日生效,條文指出任何人在接受專業執業過程中行事的醫生診治時,明知而向該醫生提供任何關於該人,並攸關暴露於或染上疾病的風險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包括該人到過的地方、病歷、與他人的任何接觸,即屬犯罪,可被判處一萬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公立醫院註冊護士、香港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指出,現時醫院會有病人服務助理詢問病人外遊史及檢測體溫,到登記處登記後再由分流站護士查詢多次外遊史,之後才會面見醫生,「頭幾關都沒有醫生參與,條例只保障醫生不夠全面,不單止醫生會接觸病人」,認為條例未有包括醫院員工及救護員等欠缺阻嚇力。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指出,條例並沒有包括其他醫護人員,例如護士、救護員等,認為若政府希望保障所有前線醫護人員,條例明顯存在漏洞。他補充若病人行使緘默權沒有違反條例,但現階段不認為要強制病人提供資料,「要小心平衡,若病人不願意透露部分資料,而選擇不求醫,更可能造成社區爆發。」
食衞局前政治助理、九龍西立法會議員陳凱欣亦認為條例有漏洞,若病人符合呈報個案需要入住負壓病房,到醫生一關才發現則太遲,未能做到早識別早隔離,同意要擴闊至不同職系醫護人員保障他們。
本報向食衞局及律政司查詢是否有漏洞,暫未獲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