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僱員若染新冠肺炎可追討補償 勞工處會適時商討修例
02月10日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懷疑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僱員若發現或懷疑僱主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其個案,可直接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以作跟進。政府僱員方面,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有關疾病,政府作為僱主會根據相關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或有關退休金法例)及聘用條款給予補償。
勞工處了解社會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議,亦就修改法例進行探討工作。不過,在訂立新的職業病時,必須同時於法例内清楚訂明該疾病會確切地對從事甚麽行業及工序的僱員構成風險,並訂明僱員須在指定期間内受僱從事該些行業或工序。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仍在發展,有待其醫學及流行病學有明確定論後才可進行修改法例,而過程中亦需與持份者(包括保險業及相關行業僱員僱主)相討細節。勞工處會密切留意上述發展,並於適當時間與持份者商討有關法例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