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4日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後,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激烈衝突事件,一名19歲青年以雨傘戳向警員胸口,即場被捕。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案件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案發只是一剎那的事情,涉案警察沒有受傷,被告使用的武力程度低,判罰款2000元。惟被告因涉及8月機場圍毆《環球時報》記者一案,須繼續還柙看管。

19歲被告賴雲龍,襲警罪指他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高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被告未滿21歲,理應為他索取感化或勞教中心等報告,但由於被告因另一案而還柙,他亦不能執行社會服務令,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對他沒有作用。

案情顯示,被告在公眾活動中站在最前線與警方對峙,因一剎的群眾起哄而導致是次後果。被告當時只使用雨傘,警員沒有受傷,其目的旨在挑釁警員,武力程度低;而本案亦無侮辱警員的情況,如潑灑液體等。惟感化官報告顯示,被告願意承擔責任,但他認為自己行為正確,即使重來一次仍會照做,不見有悔意。考慮所有因素後,高官認為「監禁留畀嚴重嘅案件」,判罰款2000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還柙100天,懇請法庭考慮到他即時認罪,案件非嚴重的襲警案,被告所用的雨傘亦稱不上為武器,涉案警員沒有受傷,望可輕判。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