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城市雨傘戳警員罰款2000元 官:監禁留畀嚴重嘅案
02月15日
19歲被告賴雲龍,襲警罪指他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高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被告未滿21歲,理應為他索取感化或勞教中心等報告,但由於被告因另一案而還柙,他亦不能執行社會服務令,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對他沒有作用。
案情顯示,被告在公眾活動中站在最前線與警方對峙,因一剎的群眾起哄而導致是次後果。被告當時只使用雨傘,警員沒有受傷,其目的旨在挑釁警員,武力程度低;而本案亦無侮辱警員的情況,如潑灑液體等。惟感化官報告顯示,被告願意承擔責任,但他認為自己行為正確,即使重來一次仍會照做,不見有悔意。考慮所有因素後,高官認為「監禁留畀嚴重嘅案件」,判罰款2000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已還柙100天,懇請法庭考慮到他即時認罪,案件非嚴重的襲警案,被告所用的雨傘亦稱不上為武器,涉案警員沒有受傷,望可輕判。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