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已婚伴侶前年在香港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遭房屋委員會拒絕申請,其中一名男子不滿决定並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的決定違憲並屬性取向歧視。案件去年九月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周家明法官今頒布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裁定房委會不把同性伴侶納入申請公屋時「夫婦」的定義屬違憲。

男申請人Nick Infinger在2018年1月與男友在加拿大列治文結婚,二人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同年3月透過律師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房委會在同年9月指同性已婚伴侶不符合「夫婦」的定義而拒絕其公屋申請,Nick便於同年11月就此事申請司法覆核。

周家明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房屋條例》早在1973年訂立,同性伴侶未能被視為家庭成員的原因是他們不符合「一夫一妻」,可見《配偶政策》對異性夫婦及同性伴侶明顯有差別對待,周官認為兩者申請公屋的資格亦屬性取向歧視。雖然房委會一方指現時符合公屋政策的公屋申請已極度供不應求,如把同性婚姻家庭加入申請公屋的行列,更會大幅增長一般家庭輪候公屋的時間,同性伴侶應以單身人士身分申請公屋,當申請成功時也能一人自住。

周官指此案並非爭議申請人是否社會福利的絕對權利,而是爭議房委會訂立的公屋計劃及合資格申請政策是否構成歧視及違法。周官亦指沒有理由相信低收入的同性伴侶對公屋的需求比異性無子女夫婦少。周官最終下令撤銷房委會拒絕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的決定,並把涉案申請重交房委會就是次判決作重新審核。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1:50
更新時間: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