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舉行立法會選舉,選管會昨發布《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其一建議涉改動候選人定義及選舉開支申報門檻。按原來規定,曾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會被視為候選人,建議指引進一步提出「何謂公開宣布參選,須視乎整體環境及客觀事實和證據」,如果有人參加某政黨及團體的「內部遴選」,選管會將視乎他在遴選過程中涉及的一切環境和實質證據而定,非形式上的考慮,會按照參選者個人意圖、向公眾呈現的參選意圖,以及行為是否選舉工程一部分作判斷,若其行為已構成公開宣布其有意參選,將被視為候選人,需申報選舉開支。

外界關注此舉圖打擊民主派搞初選,因參與初選者或被視為「候選人」,需提早計算和申報選舉開支。

議會陣綫朱凱廸炮轟,以往規例是「只要不講有意參選,講『積極考慮參選』就不會被視為候選人」,現時加入了一堆「環境和實質證據」、「參選的意圖」等標準,不清不楚,令人不知自己何時變成候選人。他強調,漏報和超出選舉開支上限可令選舉結果被推翻,選管會的建議可謂陷阱處處,或致初選難以進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也說,選管會過去就「候選人」的定義行之有效,現時提出修改定義是架牀疊屋和製造混亂,教人質疑其公正性。

負責民主派初選的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認為,選管會突然建議改動標準似有政治含義,「係唔係想人哋一參加民主派初選,就要被政府計做候選人?」他以上年區選為例,有時當區居民會自發舉行論壇或投票,不限於政治團體,參與者難道又被視為候選人?他提到民主派舉辦初選內部所需及參與者的使費均不多,但有意參選者一日未作決定,一日亦不應計算經費開支。

建制派副班長、民建聯陳克勤亦質疑,選管會新建議的候選人標準模糊,「參加咗初選,見到朋友去飲野都可能中招」,反映陷阱處處。他說,明白選管會希望制度嚴謹,但今次建議未免矯枉過正。他舉例,歐美、台灣的政黨參選前必定舉行初選,但很多時參選者「唔係真係選,練下兵、壯下膽都有」,選管會此舉不利政黨訓練第二梯隊,亦顯見會方明顯不了解政黨運作。他相信,若建議落實,會令年輕欲從政者卻步初選,不利政黨提高初選的民主成分,「好多政黨未來更加收埋人選」。而民建聯的初選制度名為「建港之聲」,不是直接稱為初選,可避免「中招」。

不過,選管會發言人及後解釋,有關候選人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定義無改變,選管會在今次建議指引只是就「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詳加闡釋,冀提醒有意參選人士要留意有關的法律定義十分廣泛,需小心行事,以免因無意中招致選舉開支,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大棋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