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明起對海外來港人士強制檢疫14日 為期3個月
03月18日
政府指,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憲報公告指明的外地國家/屬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有關人士在檢疫期內,將於獲授權人員指派的地點,或如獲授權人員認為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穩妥和適當,當針對該人作出檢疫令時,該人選定的地點,接受檢疫。
政務司司長可按《規例》豁免部分符合條件的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包括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務的人士;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的人員;對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屬必要的人士;或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極其特殊情況的個案。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政府重申,《規例》是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而訂立。《條例》第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
至於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仍繼續生效。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一直密切留意世界各地的疫情,全球尤其是歐洲的疫情正急速變化,受影響國家和確診個案數量持續攀升,不少國家亦出現本地傳播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