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於2018年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街頭賣唱及表演,並不等同「靜態康樂」活動;並要求法庭頒佈禁制令,禁止所有街頭藝人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範圍表演。高院同年頒佈臨時禁制令至案件審結,時代廣場於本年初以辯方欠缺狀書理由,到高等法院申請判決,暫委法官王鳴峰今正式頒下永久禁制令,但就認為禁制令已有足夠阻嚇效果,就「靜態康樂」活動不會頒令宣布。

案件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被告為經營「JL MUSIC」的李冠傑,以及以街頭賣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非法佔用或逗留於銅鑼灣勿地臣街1 號時代廣場露天廣場,或導致阻塞或放置或遺下任何阻礙物於露天廣場的人士。

判辭提到,原告方指自2018年9月頒下臨時禁制令至今,已顯效用,即使原告方認為宣布可收阻嚇之效,不過法官指禁制令亦有相同效果,法庭不會頒發不必要的命令,遂不頒令宣布街頭賣唱及表演,並不等同「靜態康樂」活動。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