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9月舉行,選管會早前提出改變「候選人」定義,令參加政黨初選人士也可能被視為候選人,引政界關注。選管會表示,留意到日前公布的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中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引起了關注及討論,發言人澄清,《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清楚列明「候選人」的定義是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選舉中參選的人。選管會無意亦無權在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的定義。

發言人表示,條例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亦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以及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至於某一項開支是否已經構成選舉開支的問題,發言人表示,終審法院曾就一宗涉及選舉開支的案件提出論點。發言人強調,建議指引內「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的定義。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作參考,以免因為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

發言人又指,如對某項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重申選管會無權修訂法例,任何相關意見亦會轉交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