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澄清:無意亦無權在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定義
03月19日
發言人表示,條例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亦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以及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
至於某一項開支是否已經構成選舉開支的問題,發言人表示,終審法院曾就一宗涉及選舉開支的案件提出論點。發言人強調,建議指引內「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的定義。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作參考,以免因為未有為意而觸犯法例。
發言人又指,如對某項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重申選管會無權修訂法例,任何相關意見亦會轉交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