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區議員拒服務「藍絲」 江樂士:可提司法覆核
03月21日
東涌南區議員王進洋在三月十五日在facebook發布指,「基於良知為由,本人將拒絕接受所有『支持廿三條立法』的市民的求助;不論民意逆轉,不論白色恐怖。從今天起,直到永遠」。在該區連任失敗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直指王進洋的言論帶有歧視,促請王進洋收回言論並向居民道歉。惟江樂士則指現時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只針對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以及種族歧視,故王進洋被指「歧視」持相反意見的人之言論並不觸犯任何反歧視條例。
指王進洋言論未違歧視例
另外,身為傘後組織「長沙灣社區發展力量」成員之一的長沙灣區議員李文浩,以及公民黨南昌北區議員劉家衡,二人的聯合辦事處外張貼了「不為任何藍絲服務,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事件發生後李文浩惹起建制派連日狙擊,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前特首梁振英早前亦在facebook公布指,他已委託律師研究並決定報案舉報李文浩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須證隨意理由拒提供支援
江樂士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一定的驗證準則 ,而且必須證實有關人士屬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干犯罪行,沒有合理辯解下「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有關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江樂士強調,李文浩顯然是公職人員,並在擔任公職期間張貼上述告示,但調查人員須證明李文浩明知區議員的職責是在選民有需要時提供支援,但卻以隨意的理由拒絕提供支援,才能證明李文浩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蓄意行爲失當。對於須證明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的犯罪元素,江樂士分析指,如區議員拒絕向大批選民提供援助,而使他偏離區議員的職責時,便可視為嚴重的失當行為。
江樂士表示,王進洋及李文浩的言行顯而易見地是以不合邏輯的理由,具歧視性地選擇性服務其代表區域的選民,以致沒有人援助那些選民或為他們爭取利益,此舉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區議員的信任。江樂士認為現作定奪仍言之過早,故須留待日後二人實際上會否拒絕向意見不合的選民提供服務,才可獲得實際證據。
江樂士重申《區議會條例》列明區議會的職能是就影響有關地方行政區內市民的福利、公共設施、社區活動、環境改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但卻沒有指明區議員有法律責任去服務選民,故難以指控他們因拒絕為部分選民提供服務而犯下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違反區議員操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