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規例》附表列明以下12類群組聚集獲得豁免:
1.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群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群組聚集 2.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3.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4.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5.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6. 共住的同一戶人所進行的群組聚集 7.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 8.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 9. 於喪禮上的群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群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10.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群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11.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群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12.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