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於2017年裁定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毋須持法庭手令而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裁定警方上訴得直,警方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前,不必先取得法庭手令。

法官在判辭中指出,《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隱不受侵犯,但同時也賦予執法者調查疑犯的電子產品的權力。假如警方沒有手令,調查疑犯手機,程序須為合法範圍而且為偵緝案件的目的,即時他們須持有合理懷疑被捕人士曾干犯刑事罪行,而且搜查目的是偵緝案件或為了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和利益。

法官考慮到,手機內所藏有個人資料遠高於物業單位,而且疑犯由被捕一刻至案件調查期間,他的個人私隱須受到保障,但他們的私隱權不應防礙警方蒐集定罪證據的工作。惟當手機被接納為合法證據,警方有可能會翻閱手機內牽涉私隱、但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無可否認,此情況下難以避免會看到涉及私隱的內容。

法官認為警方要搜查被捕人士手機,仍須持有法庭手令。但如果在特別情況下,而當刻無法即時取得法庭手令,警方仍須持有合理理由指證被捕人士曾干犯罪行,有需要立即偵查疑犯手機調查案件,以保障其他人安全。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行的蒐證,警方不可隨意翻閱內容,只可以以保障受害者為前提作出調查。其後警方須向疑犯提供書面解釋蒐證原因和交代手機紀錄,而且警方無權強迫疑犯交出密碼。

雖然警方搜查疑犯手機內容干預疑犯個人私隱,但其干預程度和警方權力之間比較下仍是合乎比例。惟法官無法判別,個別事件中警方行使權力去調查疑犯手機的手法是否合理,作出有關裁定須依賴實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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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