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法全面禁吃貓狗 下月1日起生效
04月02日
根據內地媒體報導,深圳市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在列出上述的10種動物後,採用兜底條款的形式規定可食用陸生動物範圍還包括「該目錄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的家禽家畜」,將來如果國家相關目錄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動物範圍也將隨之相應調整。
當局表示,明確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及其製品,主要考慮到這些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有其特殊的飼養目的和飼養方法,在檢驗檢疫標准上與供食用的動物不同;同時,貓狗作為寵物,與人類建立起比其他動物更為親近的關係,禁止食用貓狗等寵物是許多發達國家和香港、台灣等地區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人類文明的要求和體現。
當局指,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最高可按貨值的5倍以上30倍以下處罰;如對違法提供場地或者交易服務,規定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名稱、別稱或者圖案製作餐飲招牌和菜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等。
此外,違反條例將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信息還將被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由相關部門依法對其實施懲戒;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