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如何界定純粹或主要售賣或供應酒類的處所? |
答1.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規例》)發出的最新指示,指明酒吧或酒館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必須關閉,為期十四天。執法人員會按各相關因素判斷是否屬指示所述須關閉的處所。酒類銷售佔整體業務的比例是可參考因素之一。 |
問2. 最新指示是否包括酒樓及餐廳? |
答2. 最新指示只包括(1)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指酒吧或酒館)及(2)餐飲業務處所内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例如食肆吧枱的範圍)。 酒吧或酒館需要關閉。 如酒樓及餐廳領有酒牌,但主要經營提供膳食的業務,而供應酒類只屬佐餐性質,則不受新指示影響。 如酒樓及餐廳設有吧枱,可關閉其吧枱範圍,在處所其他地方主要提供膳食服務,而供應酒類只屬佐餐性質,亦不受影響。 |
問3. 在便利店買酒後,即場飲用是否不可? |
答3. 一般而言,便利店及超級市場的主要業務並非純粹或主要售賣或供應酒類,通常消費者購物後會離去而並非就地享用。視乎情況,消費者即場飲用未必導致營辦者違反最新指示,惟消費者應尊重有關指示的原意,也顧及自身及公眾健康的考慮。而且必須留意的是,多於4人聚集飲酒談天,有機會違反禁止在指明期間在公眾地方羣組聚集的規例 (即《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
問4. 若酒吧明天即時轉賣非酒精飲品或食物,是否不用關閉? |
答4. 執法人員會按各相關因素判斷是否屬指示所述須關閉的處所。酒類銷售佔整體業務的比例是可參考因素之一。 請參閱答(2)。如處所主要提供膳食服務或只提供非酒精類飲品則不需關閉(若有吧枱,其吧枱範圍除外)。另外,該處所亦需遵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早前於三月二十八日及四月一日就餐飲業務處所所作出的指示,包括顧客的數目均不得超過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不得有多於 4 人同坐一桌、及桌子之間最少有 1.5 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等。 |
問5. 為什麼不要求所有有酒牌的食肆關閉? |
答5. 政府考慮到近日出現多宗在酒吧聚集的群組受感染的案例,所以發出有關指示以避免人群在酒吧/酒館聚集飲酒談天,以減低病毒傳播風險。酒吧/酒館業務與一般餐飲業務在環境、布局、群組聚集模式上有一定區別,因此有必要就指示的適用範圍作出區分。我們在平衡各方面考慮後,現階段我們並不要求所有持有酒牌的食肆關閉。 《規例》已將權力賦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以隨時因應疫情和整體的情況再加強措施。政府會密切留意《規例》的實施情況以及疫情發展,必要時會檢討及調節《規例》下有關指示的適用範圍,以迅速應變疫情。 |
問6. 如客人自携酒精飲品到食肆就地飲用,有否違反規定? |
答6. 最新指示的目的,是避免人群在酒吧/酒館聚集飲酒談天,以減低病毒傳播風險。 儘管消費者自携酒精飲品到食肆就地飲用未必導致營辦者違反最新指示,我們希望營辦者及消費者尊重最新指示的目的,也顧及自身及公眾健康的考慮。而且必須留意的是,多於4人聚集飲酒談天,有機會違反禁止在指明期間在公眾地方羣組聚集的規例 (即《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