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4月2日晚上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並聲稱該酒吧在聚會期間落了一半鐵閘及沒有營業,而參與該羣組聚集的人士在聚會期間有保持社交距離,又指自己以議員身份開會有豁免。政府發言人回應指,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政府解釋,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相關酒吧內的羣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

政府特別指出,附表一列明12項被豁免的羣組聚集,其中一項為「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另一項則為「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然而,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此項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羣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羣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