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違憲律政司上訴部分得直 法例於非法集結下仍生效
04月09日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他們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此條例被上訴庭裁定為合乎憲法。上訴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的部分合乎憲法,但在禁止任何人在獲警方批准的集結,以及在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的條例,則被裁定違憲。
上訴庭亦裁定《禁蒙面法》中允許警務人員截停蒙面者,要求他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來核實身分,並有權除去其蒙面物品的條例屬違憲。 上訴庭將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本案的訟費申請。
上訴庭指如果《緊急法》被裁定爲違憲,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行政長官便被剝奪所需的權力,以制定有必要的緊急情況規例來作出迅速靈活的應對。對於「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定義廣泛,則是因爲行政機關需要廣泛及靈活的權力,迅速和有效地處理所有突發事件,當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來制定緊急情況規例時亦是受到密切的審視,而且立法會可以行使控制權,藉著「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將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制定的緊急情況規例廢除,故此裁定《緊急法》沒有抵觸《基本法》並屬合憲。
上訴庭亦指,除非某些示威者作出暴力或其他應受譴責的行爲,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及即時的風險,警方才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來阻止任何集會、聚集或遊行,否則應先行警告。上訴庭在考慮公共秩序的情況下,認為需要阻止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的參與者通過佩戴蒙面物品來妨礙執法。除非某人知悉聚集是未經批准或警方經已發出停止和解散命令,否則該人不可被視爲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另強調純粹旁觀或路過的人不可被視爲「身處集結」的人。
林雲浩法官及周家明法官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亦指《緊急法》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禁蒙面法》則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政府一方在上訴時則指,如《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合憲性遭否决,便會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力示威,無視暴力示威者透過蒙面來掩飾身分作奸犯科,進而增加對民眾安全的威脅,亦會剝奪政府在緊急狀態下阻止暴力及破壞他人財產所作出的合法手段。
高院裁定《禁蒙面法》一案政府方部分上訴得直,其中一名申請人長毛梁國雄3時已抵達,他對判決表示失望,指上訴庭沒有處理特首只以公共安全為由用緊急法,沒有具體解釋原因,內容空泛。他又指法庭應與時並進,緊急法是在基本法立例前生效,應早日廢除殖民惡法以保障香港人自由。他揚言會考慮上訴,需要法援協助。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5:15
更新時間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