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示威行動,兩名16歲男學生因涉管有膠索帶、雷射筆、雕刻刀等物品,分別在大埔及觀塘被捕,事隔半年兩人同遭落案起訴,兩案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兩被告續准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6月再訊。

16歲被告翟景軒,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新界大埔超級城B區1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4袋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6月5日轉往粉嶺法院再訊,期間索取控方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續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

另一同為16歲男學生梁曉嵐則面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未能出示身分證、誤導警務人員共4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0月13日在觀塘道近同仁街交界管有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保管5把雕刻刀,以圖損壞他人財產。另外2罪則指,他於同日在觀塘道荷蘭宿舍外,未能出示身分證,及訛稱電話並不屬於自己,以誤導警員麥季東。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6月5日往觀塘法院提訊,期間為證人錄取口供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照准。被告續獲准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及每周往警署報到2次。

法庭記者:陳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