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漢醉酒持刀殺害2名勸架者 被執行死刑
04月16日
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2018年5月13日晚7時許,被告人韋國民與被害人毛某、余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區六圩鎮某村一組同村村民韋某家中喝酒,後韋國民醉酒,毛某、余某一起送韋國民回家。
途中余某與村民李某互相打招呼,韋國民見狀無故漫罵李某,引起李某不滿而發生爭吵。韋國民要打李某而被旁邊的人攔住,韋國民便邊叫喊要殺李某,邊跑回附近家中廚房取出一把尖刀。
跟隨其後的毛某、余某見狀後勸阻韋國民,韋國民轉而持刀朝毛某、余某胸部猛刺,致毛某胸主動脈破損、左上肺挫裂傷引起大失血死亡;余某被刺後逃向韋國民家對面的馬路邊,韋國民又追上去繼續捅刺余某,致其心臟損傷、肝右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韋國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韋國民酒後持械行兇,犯罪情節惡劣,致二人死亡,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韋國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韋國民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