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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炮轟反對派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拉布」惹起爭議,事件更「燒」上特區政府。事緣港府發言人前日傍晚六時五十二分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可是,中聯辦上周五曾發文稱,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搆,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港府聲明豈非與中聯辦「對着幹」。據悉,有傳媒就兩者理解的差異向政府查詢,政府主責官員馬上求證,並在深夜十一時三十六分發稿修訂,指上述段落首句應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將「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之語句剔除。

中聯辦遵守特區法律並無疑問

然後,港府又在一個小時後再發出第三份聲明的補充說明,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