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指中聯辦及港府就基本法言論令人不安
04月20日
大律師公會回應於4月18至19日的周末,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 22 條有關中聯辦的地位一共發表了不少於三份公開聲明,其內容顯示猶豫及混亂。大律師公會注意到,特區政府在 2007 年提交給立法會的一份文件中,明確地確認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 22(3)條並得香港政府同意設立的中央政府的機構。特區政府並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包括中聯辦的三個機構的有關詳情在憲報3/2000 刊登,新華社亦正式確認改名為中聯辦。在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亦確認中聯辦的人員必須按照《基本法》第 22(1)條遵守香港法律。
無論如何,《基本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中聯辦和港澳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如所謂兩辦擁有的監督權是指兩辦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而非僅限於觀察及向中央政府匯佈,兩辦角色將有違《基本法》第 11 條、第 12 條及第 22 條的規定。
中聯辦和特區政府最近所作出的評論,明顯有違特區政府於 2007 及 2018 年的表述。鑑於《基本法》第 22 條內容明確而清晰,在這一重要議題上,香港市民有權得知清晰的說法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而不確定的現況將會削弱公眾對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有關《基本法》所保證「一國兩制」原則的承諾和信心。